2021年11月30日,经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对2017年实施的《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加了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保障与监督等内容。
该《条例》以多年垃圾分类工作开展为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实践性、针对性,将为下一步建立健全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管理运行体系和长效机制奠定法治基础,从而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促进银川市垃圾分类工作全面提质增效。
探索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收费制度
《条例》第九条提出,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从而促进居民开展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
将分类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对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收集设施进行逐步改造。全市将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分类设施和分类标识。
对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进行规定
《条例》第三章中提到,从绿色包装、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杜绝餐饮浪费、推行净菜散装上市等方面,对源头减量管理作出规定,并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再利用。
实施定时定点集中分类投放
《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指出,根据各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地点、方式、时间段,并予以公布实施。该方式将节约分类设施投入,为全面撤桶并点打下基础,提高源头分类成效。
明确运输处置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企业对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经营性处置企业对收集运输企业可以进行监督约束,要求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对拒不分拣主体可予以拒收。政府部门也将按照报告情况进行指导督促,促进各环节进行分类,杜绝混装混运行为。
增加保障与监督内容
《条例》第六章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的综合考核制度以及社会监督员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层级管理、全社会监督的社会氛围。
加大处罚力度
《条例》第四十七条增加对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投放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企业以及处置企业的处罚力度也予以调整。
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条例
《条例》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包括城市和农村。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农村地区在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对本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实现就近就地处置。(记者 李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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