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比修订前后的《规定》,最大的改变在于罚款方式。没有违法所得的,过去曾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万到500万不等,修订后一致被统一为“给予警告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何为大数据“杀熟”?一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三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针对大数据“杀熟”须依法惩戒规范。“看得见的政府之手”不能放任自流而须有所作为。政府思维要更新,立法进程要跟进,市场监管也与时俱进。通过立法给平台企业戴上紧箍咒,促其行进在市场中道,不踩红线否则受罚,不越规矩否则付出代价。
生活中,人们对大数据“杀熟”并不陌生。当浏览感兴趣的商品时,电商平台会一股脑地给你推进同类商品。在商品排序中,会有平台刻意将某种商品靠前推荐,以便让消费者下单。即使平台没有刻意制造价格噱头,平台企业也足以通过诱导或误导消费者的方式实现营销。大数据“杀熟”是平台企业利用其掌握的数据信息资源,比其他市场主体更容易获得市场利益。
此前引起社会广泛热议的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社区团购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也在修订后的《规定》中有所回应。
如,新增的第十三条专门用于阐述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大数据时代的平台经济,若由“看不见的市场之手”放任之,就会形成野蛮生长的态势。大数据“杀熟”还有更让人反感的方式。一些旅游和餐食外卖平台,给予老用户甚至VIP用户的价格远高于新注册用户,这种明目张胆的价格“杀熟”,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因此,必须依法规范促平台经济遵守市场规则,抑制其通过大数据优势通过信息垄断获得超额利润。日常监管和制度规范自是应有之义,对违规平台设定既合规又能触及心灵的罚则至为重要,征求意见稿的意义正在于此。对大数据“杀熟”的平台主体而言,这是相当严厉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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