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和反垄断的背景下,对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正在进入有针对性的制度、机制建设和完善阶段。监管法规已经针对性地向以数据为核心的方向细化延展。
一天之内,两个具有监管互联网平台职能的监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监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分别对两项法规征求意见,即《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互联网平台似乎迎来“重要监管日”。
在《指南》与《办法》中,互联网平台在实施经营和提供服务中形成、积累的数据,如何保证其安全,都是监管部门制定规则的重要着力点所在,再加上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平台数据使用的生态,将迎来稳步重构。
“重要监管日”
“我们行业内的同行都开玩笑,说这一天是‘重要监管日’,这些日子,学习都学习不过来,已经是‘学习型组织了’。”10月30日,一位大型互联网平台合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让他们开起这样玩笑、发出这样感慨的,是10月29日这一天的下午,在他们看来对平台企业影响较大的两项新规,几乎先后发布、征求意见。
这两项法规分别是《指南》和《办法》。这两项法规发布征求意见的部门,分别是监管总局和网信办,他们都负有对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的职能。
另一家总部位于杭州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合规部门的业务人员则表示,从行文来看,《指南》和《办法》都相对简洁、直白,“恰恰是因为简洁、直白,所以,它的影响是直接作用于操作层面的,而这两个部门,又恰恰是对互联网平台重要的直接监管部门。”
在此之前,从反垄断等方面切入,互联网平台运营、经营行为规范化的工作已经有序展开,多家大型互联网平台因各种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以巨额罚款。与此同时,从规范数据安全和进行安全审查的角度出发,互联网平台数据出境、数据相关基础设施、境外上市等也进入到长期、规范的制度建设与执行落实当中。
上述两位互联网平台合规部的人士都向记者表示,他们都在仔细研究、学习《指南》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一方面是和自身现在的业务进行比对,查找潜在的合规风险点;另一方面,他们也考虑依法依规,在需要的情况下,按照有关程序反馈征求意见,以使规定更加具有科学性、可执行性,也更切中行业运营的关键与要害。
重点何在?
在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数据已经成为类似于人类资源、土地、资本一样的生产要素,因此,数据也自然成为了围绕互联网平台实施监管的重要着力点。在10月29日一天之内,对外公布征求意见的《指南》和《办法》,都体现了当前监管和规范的这一重点,或者这一重点思路的延伸。
“《指南》当中有一项对‘超级平台’的分类标准,那就是活跃用户量不低于5亿,同时还有一项指标,就是超强地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也就是用户的能力。”一位长期从事反垄断法务工作的资深人士表示,这是一项非常务实的标准划分,以限制接触用户为标准,衡量平台的超级与否,并针对性实施监管,具有比较强的实操价值。
《指南》提出:对平台进行分级,需要综合考虑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用户规模即平台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数量,业务种类即平台分类涉及的平台业务,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的限制或阻碍商户接触消费者的能力。依照这项标准,互联网平台被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型平台三类。
而《办法》的核心,则是确保数据安全。前述互联网平台合规部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依据《办法》,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旦涉及到数据出境的有关问题,须首先进行风险自评估,同时形成一份“自评估报告”,“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这份自评估报告,是进行数据出境申报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是必要条件。”
记者了解到的情况表明,在进行数据出境的审核时,监管部门会对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也被要求提交,用以审核。而在《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则在关于自评估的相关规定中表示,自评估的内容包括“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持续细化
前述两位互联网平台合规部门的人士都告诉记者,在他们研究、学习《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有一项被认为对当下业务的开展有重要作用,那就是数据出境的安全监管是持续性的。“不是说审查通过了就完事了,而是数据出境安全的监管,要贯穿始终。”其中一位人士表示。
《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设计了“有效期制度”,其有效期为两年。同时给出了重新评估的三种情形,即:第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类型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第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合同变更等可能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第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指南》则是贯穿了细化的思路。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勇撰文指出,《指南》中明确提出了“超级平台”这一概念,有助于深化人们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的认识,推动理论界更加重视平台经济领域发展不平衡、竞争不充分、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创新,引导相关平台企业更加重视自身的行为规范,明确其不能实施的行为或必须履行的义务。
(本报记者 裴昱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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