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宣判了一宗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许某因为买了只“特别”的蜥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另外,许某还因破坏生态资源环境被判赔12800元,并须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许某在珠海市经营水族馆,平日喜欢收集稀奇古怪的东西。2020年1月21日,许某看到有人出售形态奇特的蜥蜴,一见之下甚为喜欢,与卖家沟通了解后,便驾车前往佛山看货交易。之后许某以12800元的价格将蜥蜴带回水族馆,并为它取名“猪仔”。“猪仔”身长1.07米,外形古拙,头若恐龙,长尾类蛇,通身呈暗灰色。由于“猪仔”体型较大、长相凶猛,顾客见之皆怕,为避免影响水族馆的生意,许某之后又将蜥蜴寄养于表弟家中。
2020年6月9日,许某因收购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鉴定,许某收购的蜥蜴为古巴鬣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
审理中,公诉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认为许某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请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属于全社会共同的生态资源,我们应予保护。本案中许某因猎奇心理和揽客意图,非法购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鬣蜥,在利用鬣蜥招揽生意未果后,又将其作为宠物放至家中豢养,其行为严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自由生存和发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提醒:喜欢养宠物的朋友们,千万不要抱着猎奇心理随便购买不常见的动物来饲养,购买动物前要了解其所属种类,查明是否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明的野生动物,不要以为稀松平常不当回事,也不要想当然心存侥幸,更不要因无知触犯刑律。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苏倩雯、邵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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