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不得有哪些行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如何收费?《办法》将解答这些问题。
作业前提供清单告知项目、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自行组建的专职救援服务队伍和依法确定的社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以下统称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或者在当事人不委托、无法委托且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情形下,经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通知,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进行排障、吊装、拖行,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运、清理现场和对非伤亡人员进行转运等,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作业前应向当事人提供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办法》提到,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按规定及时到达故障或事故现场;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开展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将车辆救援服务求助信息泄露给社会人员或带社会人员出勤;未经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撤除、变动事故现场和使用、放行、拆卸、变卖被扣留、扣押的事故车辆;损坏或非法扣押被救援服务对象的车辆、货物;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采取哄骗、威胁等手段强行提供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行为。
扣留车辆保管费用法定期限内财政承担
在收费服务方面,《办法》写到,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服务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收费。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向当事人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
《办法》规定了收费标准。单次实施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拖车、吊车、货物收集转运的总收费,事故车辆超过5000元、故障车辆超过3000元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通知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路产管理人员进行核实;事故车辆超过10000元、故障车辆超过5000元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通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驻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违反救援服务有关规定或者违规收费的,及时交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在停放地点方面,《办法》提到,故障车辆原则上转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转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当事人选择将故障车辆转移至其他停放地点的,不属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范畴,由当事人与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按照市场价格约定服务费用。
被依法扣留的事故车辆应转移至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如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可先将事故车辆转移至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等临时免费停放,3天之内再拖移至所属辖区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的转移、停放、保管费用,法定期限内的由财政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相关费用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并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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