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则“公司不批续假 员工起诉公司”的消息引起了省城一些市民尤其是法律人士的关注和议论。记者从合肥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以及安徽省高院作出的裁定书得知,此事发生在肥东的一家家居公司,一女员工因父亲病重要继续请假,结果公司没有批准,双方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肥东县法院、合肥中院、安徽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了一致判定。
01
续假未被批准 女员工起诉公司
“70后”的李娟(化名)此前在位于肥东县的合肥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工作。
2017年4月,李娟进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4月,她与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10月31日,因李娟父亲病危,李娟向公司请假至同年11月3日,公司予以批准。同年11月5日,李娟再次请假至11月10日,该公司未批准。同年11月7日,公司发送微信通知李娟“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次日,公司向李娟发送通知,要求李娟回公司履行完善请假手续。
李娟此后未回公司上班了。其父亲于2019年11月9日逝世。
后李娟向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
李娟称,公司存在故意变相辞退她的行为,她不存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行为。她前一次请假已在“钉钉”上获得批准,但是2019年11月5日,她因父病危再次请假,按照公司的规定在“钉钉”上履行了请假手续,按照公司请假流程进行请假的,但公司在“钉钉”上迟迟不予审批通过。
李娟认为,公司是变相辞退她,因此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7910元。
02
一审
双方解除合同 公司支付补偿金1.79万
肥东县法院审理认为,李娟于2019年11月5日提交的请假申请未批准,2019年11月7日收到公司的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次日,公司在明知李娟父亲病重的情况下,发出通知要求李娟返回工作岗位完善请假手续,且2019年11月9日李娟父亲过世,此时,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对李娟的苛求。
因此,李娟仲裁时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协商一致,李娟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李娟2017年4月入职,双方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故李娟主张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791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肥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家居公司支付李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910元。
03
二审
公司处理不当 驳回上诉
该家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家居公司认为,2019年11月7日公司工作人员向李娟发送的微信信息不能代表是公司的行为,2019年11月8日,公司向李娟发送的书面通知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通知书上有公司的盖章,而且在内容上是要求李娟返回工作岗位并完善请假手续,并未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另外,公司在市区多家装饰公司设立销售店面,每个销售店面都安排一个销售专员,李娟在公司担任的就是销售专员,工作岗位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李娟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使得销售店面无法正常营业,直接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为此,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的微信信息目的是要求李娟返回工作岗位。
该公司表示,公司已经批准了李娟的第一次请假,未批准李娟的第二次请假,正是因为李娟长时间不到岗必然侵害了公司的经营利益,公司不同意李娟的第二次请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审认为公司发通知的行为对李娟构成苛求,显然存在道德绑架用人单位的情形。”该家居公司上诉要求驳回李娟诉讼请求。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李娟在其父病危期间向公司提出请假,具有正当理由。公司理应考虑李娟所面临的特殊情况,作出合理安排,但公司不但未予批准请假,反而向其发送通知,催促其返回岗位工作,公司的处理确有不当。公司向李娟发送通知,李娟未再回公司工作,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李娟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据此,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再审
公司行为有悖于传统孝文化 驳回再审
合肥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不服合肥中院的终审判决,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再审,认为用人单位未批准员工事假申请不存在任何问题,发送通知要求员工返岗并履行完善请假手续属于正常行为。“因李娟父亲生病需要陪护,公司已经批准李娟5天事假,已经尽到一般道德义务。成立公司的目的是经营获取利润,李娟长时间请假耽误公司的正常运转经营,公司发送通知要求李娟返岗并无不当。”
省高院审查认为,李娟因父亲病危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理由正当,且已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提出了请假申请。公司强调经营利润,在员工直系亲属病危时,对员工的请假申请不予批准,并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符,有悖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李娟“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结合公司工资发放情况,可以认定公司向李娟发送的微信,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据此,安徽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合肥某某家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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