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在临安区河桥镇中鑫村昌南溪,闻讯而来的村民见证了一场特殊的增殖放流场面。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所购买的鱼苗由村里三名男子“赞助”,不过“赞助费”高得有点“吓人”——累计67872元。
当然,掏这笔“赞助费”并非他们所愿,而是为他们一年前的一次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
2021年1月4日一早,河桥镇渔业巡查网格员在每日例行巡查时发现,村前的昌南溪里一夜间浮起大片死鱼。经鉴定,从捕捞的鱼类及河段水样中检出农药杀虫剂“甲氰菊酯”的成分。考虑到该河道是村里的饮用水源,区镇两级决定停供饮用水,并对涉污河道实施抽水净化,导致中鑫村整村停水长达48小时。
经查,1月3日晚至4日凌晨,中鑫村村民胡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经事先预谋分工,携带农药“灭扫利”(主要成分为“甲氰菊酯”)和捕鱼工具到昌南溪从事非法捕鱼活动,采用投放、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鲤鱼、鲫鱼等鱼类40余斤,造成河道内大量鱼类死亡。
就在案发两天前,临安区人民政府刚刚发布“关于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等有关规定。
经过前期该区农业农村局、公安、检察院三方的联合执法调查、协同工作,2021年11月8日,临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除了刑事判决,公诉机关还对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名被告人为此还要共同赔偿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000元,缴纳渔业资源恢复费用61872元。
毒了40多斤的鱼,为何要赔67872元?
临安区人民法院和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做了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电、毒、炸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方式,或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当事人应按照渔获物价值的44倍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 水生生物资源修复实施专款专用,在生物资源破坏地就地实施生态修复。
为此,临安有关部门昨天在中鑫村昌南溪举行了这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修复活动。并宣告我省内陆渔业执法首个生态修复领域的细则文件——《杭州市临安区关于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实施。(记者 管光前 临安微融圈 顾黎清 李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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