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
为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2022年2月2日至2月20日,国四(含)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货车不得在本市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除外)道路通行;国二(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本市市域范围内作业。
二、 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当预测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由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应急指令,指令实施期间,启动以下应急强化管制措施:
(一)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停驶80%的公务用车,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主动采取绿色出行方式,减少使用燃油(气)机动车;
(二)中、重型燃油(气)货车不得在本市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穿行。过境车辆可在非交通高峰期经由经十东路(春晖路以东)、春晖路、工业北路、将军路,二环西路(青岛路至二环北路)、青岛路(二环西路至腊山河西路)、腊山河西路(经十西路至青岛路)、经十西路(腊山河西路以西)、党杨路、刘长山路、二环西路(经十西路至二环南路)、二环南路(英雄山路以西)、G104、望岳路(S103)等道路通行;
(三)在本市市域范围内停止使用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 以下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管制措施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车辆;
(二)用于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疫情防控、执法执勤等用途的车辆;
(三)用于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疫情防控、执法执勤等用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Copyright (C) 1999-20120 www.ahc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环球快报网 | 京ICP备2022018928号-24联系我们:315 541 18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