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办法》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除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场所和负面清单内的场所外,均可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
与现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比,《办法》突出了三个方面。
登记方式突出“便”
住所登记改为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和住所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合同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只需填报一张《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即可,申请人负担大幅减轻,便利度大幅提升。
申报承诺突出“信”
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数字化手段,依托统一地址库,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公章等方式,便于申请人通过可信认证的方式作出承诺。此外,在申报时将排除信用不良市场主体的适用资格,减少失信风险,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曾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的市场主体及直接责任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监管方式突出“新”
改变传统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精准度,践行“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根据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适当提高通过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方式登记企业的登记事项抽查比例,结合大数据分析等手段主动发现问题,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此外,《办法》还坚持“放”“管”并重。一方面,从放宽准入限制、简化登记手续等入手,最大限度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另一方面,通过信用评估、可信认证、标准化住所数据库、“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强化事前预警、事中认证、事后监管,对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强化信用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各区、县(市)政府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细化规定及动态管理的住所申报承诺负面清单。(记者 朱晶晶 通讯员 赵文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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