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制度性交易成本”?一般的解释,是指企业在运转过程中因遵循法律、规章、政策而需要付出的经济、时间和机会等各种成本或费用。这样的解释是大致不错的,然而又不够全面。须知“制度”不仅仅体现在法律、规章、政策等方面,还体现在这些制度落实的过程,包括政府部门及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对制度的执行,以及干部是否勤勉与廉洁。像前段时间“拍黄瓜被罚5000”“卖5斤芹菜被罚6.6万”的事,并不是法律法规有什么问题,而是有关部门的监管理念存在问题。所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能仅仅从法律法规着手,而应放在更高的层面,从解放思想、澄清误区寻求突破,从转变政府职能寻求路径,真正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减多少税、给多少补贴、减多少审批环节,这些都很重要。但相对而言,一个法治化、市场化的公平竞争环境更重要,如果说前者是眼见的实惠,那么后者则关系着市场主体对未来的预期。国务院的《意见》重点提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强调要加强全链条监督,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等等,就是将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出发点,从中也可照见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做到依法行政、没有做到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国务院的《意见》还特别强调“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政务失信行为。这也再次说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仅仅靠写在纸面上的“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着眼于制度环境、制度生态,有效消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有效消除权力不透明、权力寻租的问题。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地方政府要更加主动作为、改革创新,而不是中央推一推,地方才动一动。地方政府要树立大局观念,这个大局就是保市场主体、稳经济大盘,而唯有更进一步消除各种显性与隐性的市场门槛,打破束缚市场发展的各种条条框框,打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公平竞争环境,才能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的活力,让经济大盘行稳致远。(评论员翟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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