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记者从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济南制定出台了《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何修冬介绍,《条例》主要包括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宜居环境、工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九条。
总则主要规范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突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二是在立法原则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市场主体获得感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三是对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和政企沟通工作机制作出规定,明确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解决重大问题和市场主体诉求。四是明确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同时对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作出规定。五是支持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市场环境主要围绕为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作出规范。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行业和业务,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二是在市场主体登记环节,对优化登记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减办理时限作出规定。三是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四是在金融支持方面,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五是在公用基础设施方面,规定公用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投诉监督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降低报装成本。六是在中介服务方面,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同时对中介服务事项明确了六种不得实施的行为。七是在人才保障服务方面,实施泉城系列人才工程,建立数字化人力资源信息平台,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八是在创新创业环境方面,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平台。九是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优化简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政务环境主要对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作出规定。一是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二是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制度,实行网上办理、智能审批。三是对证明事项作出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四是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推行分阶段施工许可,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极简审批。五是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文物保护等统一进行区域化评估作出规定,评估结果由市场主体共享使用,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六是在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应用,推进通关流程电子化。七是制定涉企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实行涉企政策集成服务模式,推行涉企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八是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和失信补偿、赔偿与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得违约、毁约的情形作出规定;因不履行约定造成市场主体利益受损的应当给予赔偿。九是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对在政务服务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反复被差评、投诉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法治环境主要对法治环境方面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建立健全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为基础的信用监管机制,对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其他行业领域实行分类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三是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对部门实施合并检查、联合检查作出规定。四是对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作出规定,确需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五是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六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高水平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七是构建高效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涉外法务制度,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预防和解决市场主体的各类争议。
宜居环境主要围绕为市场主体提供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作出规定。一是传承“山泉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风貌,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市容市貌,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二是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创新创业文化和诚信文化建设,营造亲商重商助商的文化氛围。三是加大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和保护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宜居典范城市。四是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便利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五是健全完善高层次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保障制度,对引进优质基础教育资源、加快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出规定。六是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七是构建外联内畅、立体便捷、智慧绿色的交通网络。八是推进国际学校、国际化医院、国际化社区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
工作监督主要对营商环境工作监督作出规定。一是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二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以及下级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发挥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四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五是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受理咨询和投诉举报,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六是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七是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责任一是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明确了十六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二是对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工作失误或者偏差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三是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则主要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日期,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 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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