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他人出售一套红木古董八仙桌,价格为6万元。为能安全托运给买家,杜某通过拨打某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下单托运该八仙桌,某物流公司安排旗下子公司负责实际承运,但提供的是物流公司的通用托运单,杜某声明保价价值为6万元,运输费由买家支付。八仙桌抵达目的地后,买家发现有毁损遂拒绝收货,并将八仙桌退回杜某处。
为此,杜某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双方协商未果,杜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物流公司及其子公司赔偿交易物损失6万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杜某已经通过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完成下单手续,且填写的托运单是该公司的全国通用格式托运单,某物流公司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应履行合同义务。红木古董八仙桌交易价格6万元,杜某已声明保价6万元,托运单上的保价条款以相对突出的字体列明“托运人已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报价声明予以赔偿”,不存在免除承运人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故判决物流公司向杜某赔偿交易物损失6万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
法院指出,快递服务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消费者在享受快递服务便捷的同时,快递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案依法认定寄件人与物流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并判令物流经营者按照保价条款约定赔偿寄件人实际损失,对于规范快递服务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记者章程 通讯员陈康秀 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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