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为石家庄市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相关上位法的制定、修订,条例部分内容与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体制机制,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条例明确“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并就免疫接种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将《条例》原第四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信息备案制度”内容移入《条例(修订)》第三章作单独规定。对重点管理区申请办理养犬证和办理程序、准养证更换、养犬登记的变更和注销、年检手续办理,以及一般管理区犬只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等相关内容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相关事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条例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细化为十四项,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单独列条并细化为七项。对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理进行补充规定,增加“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内容。对狂犬病疫情防控条款进行准确表述。(记者李会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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