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加大繁种制种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和制种企业检查,有效提升种子基地监管水平,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全面摸清繁种制种情况。结合种子基地专项检查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信息,组织开展种子生产基地摸底调查,确保基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结合生产季节,对辖区内小麦、玉米、油菜、水稻、大豆、马铃薯等种子生产基地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基地位置、作物种类、制种面积、生产品种、制种企业及“代繁代制”等情况。
严格核查种子生产资质。组织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核查和基地巡查,以许可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为重点,严查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所生产种子品种、地点等情况与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一致,生产经营档案是否齐全,确保全程可追溯;受委托生产者是否备案及备案内容是否完整,特别是委托生产合同是否齐全,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是否清楚,所生产种子的品种、面积是否与生产合同一致;受委托生产者是否有与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签订生产协议等。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执法,严查委托生产合同违约、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对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私自截留、私繁滥制、盗取亲本、抢购套购、无证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非法侵权种子要追根溯源,严惩种子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对假冒品种权以及未经许可或者超出委托规模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种子对外销售等种子套牌侵权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加快提升基地监管水平。强化种业管理和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素质精良、手段丰富、协调配合的种业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支撑力量。推进种子基地监管执法方式创新,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规范种子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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