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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是国际禁毒公约明文列管的物质。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大麻属于毒品,四氢大麻酚(THC)和大麻二酚(CBD)被中国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大麻和含有THC、CBD的各类大麻制品不得入境中国。
捷克法律将大麻作为成瘾性物质进行管制,原则上禁止销售大麻(医疗等法律许可的用途除外),但不禁止销售THC含量不超过1%的大麻制品。捷克常见的大麻制品有大麻烟草、大麻脂、大麻油及含有大麻成分的电子烟油、食品、化妆品等。一般来说,大麻制品均会在外包装上标注大麻叶子图案或“CBD”、“HEMP”、“CANNABIS”等字样。
吸食大麻和大麻制品或食用含有大麻成分的食品,会在尿液、血液、唾液和毛发等生物检材中留下痕迹,回到中国后可能会成为被认定吸毒违法的证据。携带、邮寄大麻或大麻制品入境中国,将涉嫌毒品犯罪。
中国驻捷克大使馆提醒在捷克中国公民远离大麻和大麻制品,珍爱身体健康,遵守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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