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处置是重大的核安全问题,具有跨国界影响,绝不是日本一家的私事。日本政府无视国际社会强烈反对,单方面强行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并妄图通过在国内外密集公关,误导公众和国际舆论,营造核污染水排海安全无害的假象。日方还把自己伪装成受害者,无理指责其他国家合理质疑,甚至称其他国家采取的正当、合理、必要的进口管制措施“完全不可接受”。
因为海啸涌入的海水、向堆芯注入的冷却水以及流经反应堆的地下水和雨水等受到污染后,形成核污染水,含有多达几十种放射性核素。其中,很多核素尚无有效处理技术,一旦随洋流扩散,将给海域生态平衡和海洋环境带来不确定影响。如果排放入海的所谓“处理水”真的安全无害,日方为什么不在本国境内处置,而是选择一排了之?日本官员日前对福岛核污染水使用“污染水”被责成立即撤回并道歉,再次印证了日本政府的心虚。
根据国际辐射防护的正当性基本原则,产生辐射风险的活动必须产生整体效益,收益大于风险。日方单方面选择的排海方案与之背道而驰。排海绝非处置福岛核污染水的唯一选项。日本政府曾讨论地层注入、海洋排放、蒸汽排放、氢气排放和地下掩埋5种处置方案,许多专家还提出新建储罐长期储存、水泥固化等其他处置方案。日方未穷尽讨论所有可能的处置方案,顽固地选择经济代价最小的排海方案,完全是出于狭隘的利益考量。
日方“多核素处理系统”的历史运行情况表明,其无法有效清除氚、碳—14等放射性核素,能否有效去除其他放射性核素也有待进一步试验和工程验证。日方今年3月发布的数据显示,近70%处理后的核污染水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超过排放限值。除130多万吨待排放核污染水外,福岛核电站未来还将产生大量核污染水。日方使用这样的装置处理核污染水,且排放时间将长达30年甚至更久,国际社会有充分理由表达担忧和不满。
根据一般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规定,日方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避免环境污染,有义务通知并与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充分协商,有义务评估和监测环境影响,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危险最小化,有义务保障信息透明,有义务开展国际合作。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禁止通过海上人工构筑物向海洋倾倒放射性废物。无论日方如何粉饰,都改变不了其行为违背国际法义务这一事实。
福岛核污染水曾流经熔融的反应堆芯,包含熔融堆芯中存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核电站正常运行产生的废水不仅不流经堆芯,还严格遵守国际通行标准,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处理、经严格监测达标后有组织排放,排放量远低于规定的控制值。日方有意混淆视听,对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切百般诋毁,完全不是负责任国家所为。
自福岛核事故发生以来,东京电力公司的善后处理工作漏洞百出,曾多次被曝出隐瞒、篡改数据,其处置核污染水的能力令人怀疑。日方声称“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监测并发布监测结果”,但当前的核污染水排海监测安排能否第一时间判断排放合格,不达标的核污染水是否会直接排入海洋,国际社会不得而知。日方应配合国际原子能机构尽快建立独立有效、有日本邻国等第三方实验室充分参与的长期监测国际机制,并全面配合国际原子能机构主导的长期监测国际机制和后续审查评估任务,及时透明向邻国等利益攸关国家公布可信数据信息并接受监督质询。
日方将核污染水排海,是将风险转嫁给全世界。日方应停止核污染水排海,全面回应国际社会关切,以真诚态度同周边邻国充分沟通,确保核污染水得到科学、安全、透明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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