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条款,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昨天正好满一周年。昨天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邹某、韩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为由,请求判处两名被告相应罚金并公开道歉。
邹某、韩某都是程序员,熟悉手机APP的开发流程。2019年下半年,邹某从网上接了一单“私活”,开发一款手机APP,包括安卓端、IOS端和服务器端。之后,邹某又通过网络,雇了同样想要“接私活”的韩某,两人合作开发。
这单“私活”本就见不得光,两人开发的APP是不法分子用以敲诈勒索的犯罪工具。而根据“甲方”要求,两人在开发时,在APP内留了一个“隐藏功能”,只要用户注册登录,系统就能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用户手机通讯录信息,并上传至后台服务器。“交货”后,邹某拿到了30000余元,韩某也拿到了15000余元的报酬。
两人自以为这只是一次普通的“兼职”,没想到警方在端掉敲诈勒索团伙后,很快找到了他们。2020年下半年,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相关犯罪人员进行了判决,同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刑事判决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邹某、韩某开发部署的APP未经许可,获取用户通讯录信息,最终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不仅影响了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侵害了个人信息安全,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再次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昨天的庭审中,杭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邹某、韩某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其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涉及面广,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扰乱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对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然而,二被告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具体损失难以确定,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二被告按照其获利情况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据此判处邹某、韩某分别承担损害赔偿金30000元、15170元,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支出,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通讯员 钟法 记者 王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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