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相关问题,加速困难企业重整,加快“僵尸企业”出清,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与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办理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账户管理、信用修复及金融支持等事项的意见》。
意见指出,金融机构应当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和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法定职责,建立、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管理人、法院的协调与沟通,共同防范、制止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意见要求,管理人应忠实履行职务,确保金融债权依法公平、公正受到清偿,金融机构依法对管理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因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金融债权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管理人主张赔偿责任。
为帮助有救助价值的破产重整企业浴火重生、轻装前行,意见解决了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信用修复、融资等难题。在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企业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后,受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影响难以获得融资的,管理人凭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有效证件等资料,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添加“经XX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成功”的企业声明;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意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积极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尽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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