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1月7日,深圳市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盐田区国际氢能产业园企业入驻及园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详情如下:
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盐田区国际氢能产业园企业入驻及园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深圳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关于“建设氢能产业示范港”的部署要求,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机遇,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同时规范盐田区国际氢能产业园的使用和管理,深圳市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盐田区国际氢能产业园企业入驻及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盐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径向我局反馈,并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方式如下:
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jhjsfw@yantian.gov.cn,邮件主题为“《盐田区国际氢能产业园企业入驻及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电话咨询:王先生,联系方式:0755-25229228;黄女士,0755-25229228。
附件:盐田区国际氢能产业园企业入驻及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7日
盐田区国际氢能产业园企业入驻及园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关于“建设氢能产业示范港”的部署要求,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机遇,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同时规范盐田区国际氢能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的使用和管理,参照《盐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盐田区经营性政府物业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入驻单位(以下简称入驻单位)及园区日常管理。
第三条 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产业园用房分配的议事协调机构。对有关产业园的重大事项,组长可委托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组长主持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请区政府审定。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产业园的管理和使用,发布房屋租赁公告和结果公示;受理单位入驻申请;对申请单位准入提出审核意见;制定租赁分配方案;督促入驻单位提交贡献承诺书或与入驻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牵头开展相应的履约考核评价和续租、清退工作;其他有关事项等。
区物管中心负责代表区政府对产业园行使所有权,进行统一的日常管理,并与入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四条入驻产业园的项目,业务范围应符合下列产业领域之一:
(一)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链相关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含氢气供应相关的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燃料电池相关的质子交换膜、气体扩散层、催化剂膜电极、双极板、电堆、系统及相关零部件;下游应用产品;
(二)氢能领域的高端制造、检测装备;
(三)涉及氢能领域应用场景开发、运营、平台化、标准化建设等服务。
第五条入驻产业园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地均在盐田区或承诺入驻后三个月内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迁入盐田区且申请将统计关系迁入盐田区,同时承诺在租赁协议期内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地不迁出盐田区;
(二)入驻单位为企业的,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度年产值(营业收入)需达到二千万元或年税收需达到一百万元以上,对于新迁入(新设立)企业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如上一级控股母公司上年度年产值(营业收入)达到一亿元或年税收达到八百万元以上的,可与其上一级控股母公司共同承诺,入驻后首年实现年产值(营业收入)二千万元或年税收一百万元以上;
2.最近三年累计获得一千五百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以上股权风险投资;
3.在盐田区注册成立企业法人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
4.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性企业;
5.区政府认为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入驻单位为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的,原则上应先注册成立法人企业再进行入驻申请,经审批后先行入驻的团队,须在入驻后三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并完成贡献承诺书或协议、租赁合同主体的变更;
(四)承诺租赁用途为自用,在盐田区内没有自有产业用地或产业用房。
第六条如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入驻:
(一)同等条件下单位建筑面积承诺产出贡献更高;
(二)最近三年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级、市级比赛前三等次或区级比赛一等奖;
(三)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且有效期不少于1年;
(四)最近三年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完成产品或服务订单产值(营业收入)5000万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入驻时申请单位存在被列入国家黑名单、深圳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执行完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二)申请之日前两年内申请单位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深圳市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申请时个人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八条 入驻产业园租赁面积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请入驻的上市公司、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租赁用房面积原则不超过五千平方米;
(二)申请入驻的非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租赁用房面积原则不超过五百平方米;
(三)其它申请入驻的企业和机构,租赁用房面积原则不超过三百平方米。
实际租赁面积将根据企业和机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确有必要,可申请租赁面积(含申请扩租后)超出规定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局审议提出初审意见,提请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单个企业和机构在不增加产业用房面积的前提下,经区发展改革局审议批准,可引入符合入驻条件的关联企业合署办公。符合入驻领域但暂不能达到经济贡献条件的单个企业,经区发展改革局审议批准,可组成达到上述条件的联合体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申请租赁产业用房。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之三、之四规定的企业应作出科技创新贡献承诺外,其他企业须作出经济产出贡献承诺。确有必要超出租赁面积标准的(含申请扩租后),均须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准入条件、产出效率、企业贡献、节能环保、退出机制、违约责任、转租限制、履行情况核查等相关条款。
第三章 租赁价格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产业园租金价格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租金价格原则上应比参考价格优惠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由区发展改革局联合区物管中心每三年或根据区政府要求评估发布一次。
第十二条 产业园租金优惠实行动态管理,入驻单位首年租金可享受参考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入驻单位后续年份的租金价格优惠,按其履行相应的贡献承诺或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有关约定情况确定。上一年履约考核评价合格的,则下一年仍享受参考价格的百分之五十;上一年履约考核评价优于约定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则下一年在上一年享受参考价格百分比的基础上下浮十个百分点享受租金价格,但最低不低于参考价格的百分之三十;上一年履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则下一年在上一年享受参考价格百分比的基础上上浮十个百分点享受租金价格,但最高不高于参考价格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条享受产业园租金优惠政策的单位,在优惠期内,不得同时享受盐田区其他有关产业政策对租赁产业用房的支持。
第四章 申请受理及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产业园用房租赁工作流程及审核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区发展改革局每年四季度根据本办法第二章,通过盐田区政府在线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园入驻租赁信息;
(二)租赁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资料。
(三)审核与审批。
区发展改革局在租赁公告截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准入资质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审核意见后拟定用房分配建议方案,并收集相关资料,根据以下标准报请审定:
1.单项物业合同年租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含)以内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审议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分管发展改革、政府物业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审定;
2.单项物业合同年租金估算价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不含)至一百万元(含)的,经区发展改革局审议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区长审定;
3.单项物业合同年租金估算价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含)的,经区发展改革局审议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四)社会公示。区发展改革局将审查、审批结果通过盐田区政府在线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
(五)办理租赁手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区发展改革局应将相应的贡献承诺书或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转送至区物管中心,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并通知办理租赁手续。相关承诺书或协议、合同应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区发展改革局通过盐田区政府在线向社会公布租赁结果。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产业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物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按年收缴租金,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财政。
第十六条区物管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对产业园进行日常维护管养,定期向区发展改革局报送产业园管理情况,包括物业租赁和空置面积等。
区发展改革局每年对产业园的租赁单位进行履约考核评价,根据履约考核评价情况动态执行租金价格优惠,如履约考核评价中发现租赁单位不再符合入驻条件的,应通知区物管中心终止租赁合同。
因公共利益、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造成产业园入驻单位履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参照入驻审批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产业园租赁合同原则上三年一签,连续三年履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则不能继续申请租用产业用房。
区物管中心应在距离合同到期六个月时,将租期即将届满单位名单通知区发展改革局。
区发展改革局征询租期即将届满单位是否续租,需要续租的,应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续约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局对申请单位进行续租履约考核评价,待按入驻审批程序审批确定单位续租资格后,区物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续租手续。
每个单位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续租的租金价格优惠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产业园入驻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出现以下重大情况确需变更租赁合同的,可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报请批准。
(一)承租单位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或变更租赁位置的;
(二)承租单位因自身发展原因需减少租赁面积或缩短租赁期限的。
经批准的,如需重新提交贡献承诺书或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在重新提交承诺书或签订协议后,由区物管中心及时与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其结果通过盐田区政府在线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租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续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区发展改革局应通知区物管中心按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产业园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物业公司实施,企业入驻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产业园承租区域内设施的日常保洁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由入驻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产业园入驻单位用水、用电、通讯等费用由承租企业承担,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的供水、供电、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物业公司会同供水、供电、通讯等单位共同管理。入驻单位要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入驻盐田区氢能产业园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展改革局责令退出:
(一)欠缴、少缴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区物管中心在书面通知入驻企业缴纳欠款2个月内仍未支付欠款的;
(二)产业园入驻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期投入运营的企业,取消相关优惠政策,自动终止租赁合同,不再退还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并收回用房;
(三)停工、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四)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产业园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使用,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限期不改正的;
(六)不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建设使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使用产业园用房,限期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企业申请退出产业园程序如下:
(一)企业应当结清缴纳相关费用后,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退出产业园申请及提供相关材料。
(二)获批退出的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设备、人员、现场等清理工作,以及完成内外修缮、广告拆卸等,物业公司派人进行现场验收后,履行用房交接手续。
(三)对退出产业园的企业,企业原来投入的装修、改造和购买设备的投入资金,不予补偿。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产业园入驻单位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行为。承租单位不得有擅自转租、分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行为。未经区发展改革局研究批准,入驻单位不得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的业务。产业园租赁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条相关权责予以明确约定。
第二十六条区发展改革局和区物管中心应对入驻单位日常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入驻单位存在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及其他违规或违法行为的,可采取取消单位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追缴优惠租金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区发展改革局应组织区物管中心对产业园入驻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指标完成情况等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开通举报渠道,及时通过服务平台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若遇超出本办法之外的其他事项,由区发展改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行研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相互间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相同的。
本办法所称的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共同申请入驻,且在履行入驻有关义务方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上年度”指自然年度。
第三十一条 凡是入驻的企业应签订入驻协议,本办法是协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22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除届时市、区产业用房政策有重大调整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不宜按本办法继续续租外,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入驻产业园的,原则上本办法到期后可继续按照本办法规定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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