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浙江松阳县人民政府公示关于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建议。建议提到,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河道及相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会影响行洪安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项目,河道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一般不会批准建设。
今年5月24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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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还指出三个“不得”,即: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由于水面光伏是光伏项目开发的重要形式之一,政策一经印发,便引起行业内热议。此后,各地对于河流、水库等区域建设的光伏、风电项目加紧核查整顿工作。其中,于今年5月拆除的江苏省天岗湖的泗洪领跑者项目最引人注意,该项目是2018年第三批领跑者基地之一,共500MW。据悉,该项目已办理了环评、土地、规划等手续,但未依法依规办理水行政许可手续。根据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对湖泊其它区域光伏等设施整改。
早在今年2月,河南、山西纷纷发布总河长令,整治重点主要涉及光伏电站、大棚等建筑物。要求在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清理整治任务。两个省份主要排查及整治重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阻水厂房、仓库、光伏电站和大棚等工业和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人负责拆除或搬迁。
而在今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曾提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海审批时,应结合用海控制指标对项目用海出让方案进行审查,涉及湿地、水利设施、交通设施、河道或开展渔光互补等复合利用的,应征求林草、水利、交通、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由此可见,河湖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防洪、供水、生态安全。因此,光伏电站在建设选址时,特别是水面光伏电站,应该谨慎选择,征求当地相关部门的意见。
原文如下:
关于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建议
提案案由:关于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建议、关于让村两委大楼、农村晒谷场、百姓屋顶都变成生钱工具,将我县建成清洁能源发展示范县的建议、关于要求尽快放开县城屋顶阳光房安装光伏的几点建议、关于推进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的建议。
蔡旻、吴长顺、蓝建芳、范建、刘进、潘隆民等6位委员:
你们在松阳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中提交的“《关于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建议》、《关于让村两委大楼、农村晒谷场、百姓屋顶都变成生钱工具,将我县建成清洁能源发展示范县的建》、《关于要求尽快放开县城屋顶阳光房安装光伏的几点建议》、《关于推进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的建议》”,由我单位承办。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县光伏发展的关心和所提的宝贵意见。近年来,松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光伏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大力支持各种光伏项目发展,截至2021年底,松阳县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12.01万千瓦,排名全市第二。
一、光伏项目谋划情况
今年四月份以来,经过多轮对接、谋划,共梳理出2022-2023年并网项目28.62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项目7.12万千瓦,地面集中式光伏21.5万千瓦。2022年计划并网14.57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并网5.57万千瓦,地面集中式光伏项目并网9万千瓦。预计6月底前完成并网2.6万千瓦,均为分布式。其中,2018年至2021年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了7兆瓦,总投资3297.7万元,其中财政补助2345万元,已带动49个具备光伏建设条件的扶贫重点帮扶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开展了分布式光伏建设,收益主要用于村集体和低收入农户增收,预计建设村每村年项目收益3-6万元,按村集体和低收入农户各占比50%计算,预计每年村集体增收2-3万元,村内低收入农户户均增收500-1000元。
二、政策制定情况
发改局牵头制定了《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意见》,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松阳县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目前,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和部门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上县常务会议,计划6月底前由县政府印发。意见提出工业、农业等八大“光伏+”工程,拟对家庭户用光伏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通过政策刺激,提高光伏资源开发利用的积极性。
三、宣传情况
为加快我县光伏项目建设,发改局在全国节能宣传周上对光伏进行了宣传,并向企业发出建设光伏的倡议书,将光伏建设作为新增能耗项目节能审查必须纳入的内容,倒逼企业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
四、关于放开县城屋顶阳光房安装光伏
当前阶段松阳要加速生态文明建设,充分打开“两山”通道,打造“田园松阳”升级版,因此我县建筑屋顶光伏建设实行区域差异化标准。根据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松阳县建筑屋顶光伏项目建设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7〕35号)规定:在县城一类二类规划区范围以外,允许在建筑露台(非建筑顶层屋面)设置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板设置高度不得高于顶层屋面楼板下口。建筑露台(非建筑顶层屋面)为非南侧露台,建设光伏项目的需满足北侧建筑日照相关要求。建筑露台(非建筑顶层屋面)要求单独设置光伏发电板,不得与建筑顶层光伏板相连接。在县城一类二类规划区范围以外,且具有合法产权的庭院,允许在庭院内建设地面光伏项目,光伏板不得高于围墙或栏杆高度且不得高于建筑一层楼板,四周不得维护。
经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政府对接,提出屋顶光伏项目发展按照会议纪要执行。目前,在城区范围内建设光伏阳光房,不符合我县发展规划。
五、关于水面设置光伏
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河道及相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会影响行洪安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项目,河道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一般不会批准建设。水利局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山塘、库容10万方以下水库落地光伏发电项目,充分利用可开发的其他水面资源。下一步将配合三峡集团确定一部分有条件、易实施的山塘作为第一批渔光互补项目,加速项目落地,同时计划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利用水库水域发展“渔光”互补发电项目的试点方案》,方便后续项目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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