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备案材料、补贴申报表审核汇总后,于2023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对项目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1.于2022年1月1日(含当日)后并网发电,项目类型属于个人利用自有农村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法人单位光伏发电项目须通过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检测合格并出具验收检测报告,项目选用组件及逆变器设备符合《支持政策》相关要求。
【资料图】
3.自然人光伏项目需符合各区制定的农村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4.500千瓦以上法人单位项目应安装监测系统,并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监测平台。
针对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出现私自增容、拆除设备、销户、承续等情况,区电力公司应及时汇总并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
原文如下: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23〕315号,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4号,简称《支持政策》)要求,现开展本市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名单(2023年第一批)申报及光伏项目公开征集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财政补贴名单申报
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补贴名单(2023年第一批)申报工作,会同区电力公司对申报项目的备案材料、补贴申报表审核汇总后,于2023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对项目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1.于2022年1月1日(含当日)后并网发电,项目类型属于个人利用自有农村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法人单位光伏发电项目须通过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检测合格并出具验收检测报告,项目选用组件及逆变器设备符合《支持政策》相关要求。
3.自然人光伏项目需符合各区制定的农村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4.500千瓦以上法人单位项目应安装监测系统,并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监测平台。
针对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出现私自增容、拆除设备、销户、承续等情况,区电力公司应及时汇总并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
二、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光伏项目征集
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光伏发电领域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开征集工作,加强项目审核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实施意见》及《支持政策》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区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相应分区规划及《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要求。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需在本市范围内,符合《支持政策》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范围。
3.项目已开工未竣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并在2023年内开工后形成实物工作量。
4.项目申报单位无严重失信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请各有关单位于2023年4月14日前联系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申报(央企、市属国企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新能源处申报),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需求。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于2023年4月17日前将征集项目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新能源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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