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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4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修订稿)》增加补充条款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修订稿)》增加补充条款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修订稿)>新增补充条款的复函》(新发改函〔2023〕9号),在《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修订稿)》第二十四条(三)水电发电企业中增加以下内容:
水电企业以双边方式参与月度全疆直接交易后,水电企业上、下调电价均按照月度全疆直接交易(不含月度电网代理购电交易)水电发电企业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执行。如当月水电企业均未参与月度全疆直接交易,按照往前追溯最近一次水电企业上、下调电价执行。
以上条款自2023 年4 月结算起执行。2023 年2至3 月期间,已参与月度全疆直接交易水电企业按原有条款执行,未参与月度全疆直接交易的水电企业,其上、下调电价按照按照月度全疆直接交易(不含月度电网代理购电交易)水电发电企业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执行。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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