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0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其中指出由上海市住建委会同市规资局等研究制定的《上海市车用加氢站布局规划》已进入报批程序,规划编制过程中多次征求各区和相关部门意见,总体布局基本稳定,待正式发布后我委将进一步做好宣贯衔接工作。
原文如下:
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0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资料图)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做强上海汽车产业领军地位,加快氢能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加氢站布局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加氢站布局,加快加氢站建设”的建议
目前,由我委会同市规资局等研究制定的《上海市车用加氢站布局规划》已进入报批程序,规划编制过程中多次征求各区和相关部门意见,总体布局基本稳定,待正式发布后我委将进一步做好宣贯衔接工作。在加氢站建设规范和补贴细则方面,我委会同市发改、经信、规资、市场、应急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1〕11号),明确了加氢站建设及日常管理要求;2023年1月,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送审稿)》,并提请市政府审定,待获批后即可发布。同时,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70兆帕加氢站建设将在落实风险管控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我委将在后续工作中加强引导,在规划修编和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区域定位和全市层面的加注需求。
二、关于“突破内部撬装式加氢站政策瓶颈”的建议
关于“撬装式”加氢站,根据《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1〕11号)以及国家、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程,对于“撬装式”和“固定式”加氢站,在日常管理中暂无差异化要求。
对于“内部”加氢站,考虑到本市的加氢站已参照燃气设施管理,故加氢企业设立的加氢站点须参照燃气条例履行普遍供气义务;实际运行的站点中,仅有宝武厂区、上海化工区内的加氢站因本身存在外部车辆通行限制,故只能内部供氢。
三、关于“减少运输成本,研究从氢源地建设输氢管道到区的可能性”的建议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关于输氢管道与天然气管道同线埋设、既有燃气管道掺氢等工作尚处于课题研究阶段,国家有关长距离纯氢输送管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在编制中。我委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结合管理实际,适时跟进课题研究和结果运用。
四、关于“建议报请市级或者国家级政策制定机构,将氢气以能源产品进行管理”的建议
关于“氢”纳入能源管理事宜,可参考国家对城镇燃气的管理界面划分。如天然气(甲烷)、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等,其在生产、运输环节仍须按危化品管理要求执行,在使用环节则按城镇燃气进行管理。
本市目前已将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纳入城镇燃气设施管理。按照《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1〕11号)文件精神,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一般项目建设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截至2023年3月,已有8家经营企业、10座加氢站点顺利获得准入。
五、关于“建议成立市级氢燃料电池汽车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的建议
目前,本市市级层面已建立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专班。工作专班成员包括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嘉定区、青浦区、临港管委会等。后续,根据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推进情况,视情增加相关区和单位。
再次感谢您对本市氢能领域新业态和公用事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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