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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旬,国家发改委通过印发《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向社会正式发布了第三监管周期的输配电价,而这一新的电价政策已于6月1日开始执行。新政策亮点较多、意义深远,其中比较明显的一点是:新政策在保留原有两部制电价体系的基础上,统一将各省需量电价与容量电价的比值(以下简称“需容电价比”)提高至1.6倍,并分电压等级差异化核定需量和容量电价,即高电压等级电价低、低电压等级电价高。作为对比,第二监管周期内各省并不区分电压等级来核定需量和容量电价,且需容电价比的各省份统计值均低于1.6倍,其中北京、上海、湖南等多数省份为1.5倍,江苏、浙江等省份为1.33倍。
笔者认为,国家发改委此次提出的统一需容电价比并分电压等级差异化核定,将有力支撑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有效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并积极推动增量配电网发展。
一是引导提高负荷预测和管理水平,支撑破解保供稳价难题。低电压等级用户需量电价较第二监管周期整体有所上涨,则有助于更好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激励用户切实提高用电负荷预测和管理水平。在第三监管周期内,用户将自觉提升其用电科学合理性,全社会用电负荷更加平稳,电网企业则能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供电保障能力,缓解电力保供稳价双重压力。
二是有效反映差异化输配电成本,助力营造公平市场环境。高电压等级用户的供电路径上输配电设备相对更少,则其承担的输配电成本理应相对较低;低电压等级用户则反之。第三监管周期内高电压等级电价低、低电压等级电价高的差异化需量和容量电价,有效反映了不同电压等级用户应承担的输配电成本,进而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环境,推动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竞争。
三是合理形成基本电价分压级差,推动增量配电网规模化发展。增量配电网当前主要从高电压等级接入、低电压等级送出(例如,110千伏接入、1-10千伏送出),在此基础上通过两个电压等级的价差盈利。第三监管周期内的需量和容量电价分电压等级价差,则能切实提升增量配电网盈利水平,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系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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