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显示,2月22日,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合丰智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布。
裁判文书显示,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魅族公司)、北京市合丰智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合丰公司)被控侵害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移动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事实与理由:宏达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用于带有金属外壳天线结构的移动装置。通过对从北京合丰公司处公证购买的魅族手机进行技术特征比对可知,北京合丰公司销售、魅族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魅族公司未经宏达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北京合丰公司销售涉案产品,侵害了宏达电子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专利权。二被告应就其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定,本案裁判结果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合丰智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201310032515.5号「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第201310032515.5号「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魅蓝Note5手机,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4万余元。
据了解,魅蓝Note5发布于2016年12月6日,于2018年4月30日停止销售,按照魅族提供的数据,其实际激活量为3619637个,是一款在销量上较为成功的中低端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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