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电商经营者通过推出打折促销等方式吸引消费者下单,而在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又单方面取消订单,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砍单”。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月27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市消协)发布互联网消费“砍单”问题调查结果。调查发现,在涉及的40个电商平台中,有17个电商平台涉嫌存在不公平或不合理格式条款。其中,网络购物平台7个,生鲜电商平台6个,社区团购和在线票务平台各2个。这些电商平台涉嫌通过制定不公平或不合理格式条款,为平台或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留有借口。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然而,电商法实施两年多后,北京市消协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5.83%的受访者表示有过被电商“砍单”经历,比2019年上升了10.82%。
北京市消协有关负责人指出,在消费者被“砍单”后,电商平台给出的理由中,4成以上为“存货不足”。在3870名受访者中,有1710人得到的回答是“存货不足”,占比44.19%;有1539人得到的回答是“系统故障”,占比39.77%;有297人得到的回答是“信息更新不及时”,占比7.67%;有45人得到的回答是“操作失误”,占比1.16%;此外还有279人表示是“其他”理由。
“存货不足”和“系统故障”是电商平台给出的最主要“砍单”理由。而调查显示,4成多受访者反映商家“砍单”后,该商品仍以下单价或高于下单价在平台上销售。逾半数受访者认为电商“砍单”是为了“套取个人信息”。
不过,从本次体验调查结果来看,一些平台之所以敢“砍单”,是因为试图通过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从调查来看,真快乐、云集、七鲜、亚马逊、多点、京东、1号会员店、小米有品、华为商城、永乐票务、票牛、美团买菜、叮咚买菜、永辉生活以及橙心优选等16个平台规定,商品缺货、标错价格等情况有权取消订单,涉嫌通过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真快乐、多点、京东、1号会员店、云集、七鲜6个平台甚至规定,如果消费者已经付款,则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规定。
为督促电商经营者诚信经营,减少或杜绝“砍单”现象,北京市消协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出台相关行政规章等手段,从根源上堵住电商“砍单”的念头。严格审查网络购物、生鲜电商及社区团购等有关电商平台,如果发现其用户服务协议存在为“砍单”留有借口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应督促其删除或修改相关条款内容。对于不及时改正的企业,应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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