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直播带货不断走俏,“坑位费”也应运而生。商家要想获得主播为自己产品带货的机会,就得支付一种服务费,俗称‘坑位费’,即“上架费”“发布费”。
然而,“坑位费”也有可能成为“被坑费”。近日,嘉善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
“只要交纳26余万元‘坑位费’,我们保证直播后你们美颈霜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若未到约定数额,5个工作日内退还对应比例的‘坑位费’!”
面对如此诱人的宣传,某传媒公司与某娱乐公司签订了《品牌服务协议》,并支付了“坑位费”及保证金合计36余万元。本想着大幅提升产品销售额,结果没想到直播带货时翻了车,销售额只有5000元。
某传媒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要求某娱乐公司退还“坑位费”、保证金,对方却一拖再拖。多次催讨无果,某传媒公司将娱乐公司诉至法院。
嘉善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传媒公司与某娱乐公司所签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某传媒公司要求某娱乐公司退还“坑位费”、保证金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和公证费,于法有据,可予支持。某娱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据此,判决某娱乐公司退还某传媒公司“坑位费”、保证金等费用合计38余万元。
法官提醒,商家与直播服务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具体权利义务,书面写明所要达成的效果,比如具体销售额度、订单数量比例、宣传次数、点击量、最低销售额等。若合同约定不明,发生诉讼纠纷将难以认定双方的责任导致诉讼风险。同时,商家也要摆正心态,不要过分依赖网红直播。(见习记者金涛通讯员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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