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落实落细稳就业举措,要“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为代表委员们所热议。
“灵活就业”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已非首次。自2019年起,从“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到“给予社保补贴”到“放开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等,顶层设计、政策法规制订层层推进,不断适应支撑新经济新业态就业和发展。从数据看,“中国灵活就业人口达到2亿”,择业观念变化、用工方式多样,灵活就业成重要就业渠道。
统筹新经济新业态可持续发展,必须为灵活就业提供更有力社会保障支持。2021年7月,人社部、最高法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最重要一条莫过于提出类似“非雇员工人”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等,这为后续加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支持,奠定法理基础。浙江等地此间也纷纷出台地方意见政策,在推动《指导意见》落实上,诸如推动放开就业地社保户籍限制,以及限定合理休息时间、以规范平台“算法”等,都做出有益探索。
也要看到,保障和支持灵活就业,当下还存在一些“堵点”和“痛点”:劳动关系界定不清,劳动权益保障难;滥用劳务派遣,以劳务关系取代劳动关系;甚至将工作业务化整为零,层层发包、转包等,从而转嫁企业经营成本和风险,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有鉴于此,这次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提出建议和提案,希望以完善立法来补齐短板、打足补丁。比如,“通过修订《劳动合同法》等来确立非标准劳动关系(灵活用工)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确认我国多元化劳动关系的具体类型以及认定标准”“将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特定职业类型,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等,都颇有针对性。
还要提到的是,保障和支持灵活就业,这一次政府工作报告还突出“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无疑有着更深层含义:一方面,对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最广大灵活就业群体来说,工伤保险称得上是燃眉之急,或说切身之“痛”。而另一方面,兼顾行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工伤保险传统由用人单位缴纳,将之独立出来强制参保,使之与劳动关系分离“解绑”,既不增加平台或相关第三方企业过多用工成本,也不额外增加灵活就业人员负担,从而最大限度保证改革能平稳过渡、顺利推进。此前,人社部已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浙江、广东等省也探索推进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制度,获得各方好评。
无论如何,关注“2亿人灵活就业”,需要精准施策,需要更多改革智慧、改革思维。聚焦问题短板,以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发力,推动持续向好发展,凝聚更大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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