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一宽”,即1984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巩固发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第一战役的成果和准备第二战役的一些设想》的通知(中发[1984]5号)提出,“对于少数民族、民主党派、宗教界、归国侨胞、入境的港澳台胞中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要求对这几个方面的犯罪分子,“凡属县以上代表人物要捕办的,应当报省有关政法部门审批;省以上代表人物要捕办的,应当报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审批”,在处理上一般从宽。
(1)所谓少捕,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外附加刑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在可处徒刑也可适用更轻刑罚时,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因此“少捕”仅指轻罪而言——这是从《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关于逮捕人犯条件的规定中引导出来的;
(2)所谓少杀,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罚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因此少杀仅指性质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
(3)所谓从宽,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和法定刑基础上处罚从宽,不是宽大无边;
(4)这项政策的要求是少杀少捕和一般从宽,不能理解为不捕不杀,也不是一律从宽。因此,对于那些罪大恶极,顽抗到底,或者罪行虽轻但拒不悔改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该捕则捕,该杀则杀,也是这项政策的要求。
在近30年的司法实践中,“两少一宽”在民族政策的执行和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是谨慎的,是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针对特定对象出台的一项特殊政策,近年来已不再使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了就该抓,该枪毙的枪毙,不能因为是少数民族,犯法了不抓,还说是国家优待政策。这会养成一些人的恶劣习惯,长大了就会成为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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