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八大股东已成被执行人,这家东北小银行超半数股权将被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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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司法拍卖平台信息显示,辽宁兴城农商银行(下称“兴城农商行”)合计5.46亿股股份被拆分为10笔,将于5月30日在该平台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此次起拍价共计约6.44亿元,较今年4月下旬首次司法拍卖的起拍价——约7.15亿元已打了九折。以该行总股本计算,前述股权合计占比达54.6%。
记者注意到,此次被司法拍卖的股权持股人涉及到北京鹿鸣伟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而这些股东均是兴城农商行的前八大股东。就在2022年6月,原银保监会披露的第五批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中,兴城农商行前述8家股东悉数在列。
去年9月,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曝光了一起巨额骗贷案:因兴城农商行“内鬼”协助,一位借款人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于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间骗取了兴城农商行共计超过了1.28亿元贷款,并造成了重大损失。
5.46亿股遭司法拍卖
阿里司法拍卖平台信息显示,5月30日10时至31日10时,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强制司法拍卖兴城农商行合计5.46亿股股份,按该行10亿元注册资本计算,这些股份占该行总股本的54.6%。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上述被拍卖的股权已被分拆为了10笔分别同时进行。法院拍卖信息显示,这些股权分别属于鹿鸣伟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4600万股)、北京声誉北都商贸有限公司(6000万股)、哈尔滨中艺志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5000万股)、北京浙商佳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9000万股)、张家口宏础商贸有限公司(9000万股)、北京中兴基业科技有限公司(7000万股)、哈尔滨昌盛隆达装饰材料经销有限公司(5000万股)、北京三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000万股)共8家,这些股东为兴城农商行前八大股东。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裁定书显示,上述八家股东均因涉及经济纠纷被列为了被执行人。
事实上,以上巨额股权已经是第二次司法拍卖,按第一次合计约7.15亿元的起拍价格计算,合计约6.44亿元的最新起拍价已经打了九折。而第一次拍卖时,上述股权遭遇了流拍。
值得一提的是,原银保监会于2022年6月公开第五批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其中,兴城农商行前述8家股东悉数在列。彼时,原银保监会表示,此次公开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结合执法情况,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的股东,坚决予以公开。
根据上述通报,第五批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十类: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份;隐瞒关联关系;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存在严重逃废债行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挪用、占用资金;违规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融资;违规安排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实际履行董事、高管职责;拒不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存在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
而在更早前的2020年6月,据辽宁省纪委监委驻辽宁省联社纪检监察组、葫芦岛市监委消息:兴城农商行董事长李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银行“内鬼”接应,一人骗贷1.28亿
去年8月,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让兴城农商行涉及的一笔1.28亿元骗贷案也浮出水面。而该案件还涉及兴城农商行多名员工,包括该行一支行行长和信贷员。最终,造成银行7915.83万元的重大损失。
裁判文书显示,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间佟某多次采用冒名顶替、借新还旧、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贷款:在兴城市碱厂满族乡朱家村采取“虚构建设大棚基数,多贷款少建棚、陋建棚”的作案手段,以兴城市碱厂乡人民政府根据兴城农商行的函而开具的大棚物权证为抵押,骗取兴城农村商业行下属药王支行、碱厂支行、望海支行等3个支行共计大棚抵押贷款10笔,贷款金额总计1.28亿元。
裁判文书显示,佟某本应建大棚448座,实建大棚279座,经大连鸿泰海洋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佟某骗取贷款案涉案抵押物价值为3131.5万元,涉案抵押物土地经营权价值为236.39万元,贷款发生时即偿还兴城农商行本金25656.4元,利息1513.72万元,总计1516.28万元,现佟某对上述贷款无法偿还,造成该行损失7915.8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赵某(望海支行原行长)、张某(望海支行信贷员)作为兴城农商行的工作人员,却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前不进行贷前核实,明知佟某提供贷款数据造假,虚构抵押物不实的情况下,仍为佟某发放贷款7400万元。
此后,一审法院判决佟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赵某和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佟某退赔被害单位兴城农商业行7915.83万元。宣判后,佟某、赵某、张某均对判决存在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刑事判定书显示,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三人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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